到底该执行8.5万元还是11万元江干法院就执行异议召开听证会通讯员 辛成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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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执行案件的执行数额引发了争议,被执行人认为应该是85000元,并且已履行完毕,但申请执行人却认为该案的执行标的金额应是117109.62元。被执行人为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。昨天,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为此召开了听证会。这是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的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,该院对执行异议进行首次听证。 引起执行异议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执行案件。2007年4月,田某驾驶货车过程中因车祸而死亡。因田某受雇于徐某,而货车则是一家运输公司所有,所以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和徐某赔偿田某家属21万元。扣除已经支付的,还剩下117109.62元。2008年1月18日,田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 法院立案执行后,被执行人徐某提出该案已经执行完毕。徐某说,1月21日,他已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,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5000元款项,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余款项。 针对徐某的执行异议,江干法院昨天依据新民诉法的规定,召开了执行听证会。田某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女儿小鑫的法定代理人徐女士参加了听证会。 听证会上,徐某说,1月21日,田某父亲拿着田某未成年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徐某的委托书,和他进行了协商,并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。徐某支付田家85000元,田家人放弃余款。因此该案实际上已经执行完毕。 但是徐女士却提出,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,手印也不是其所按。徐女士由此认为先前的和解协议无效,并坚持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余款。经过听取双方的意见,法院决定对委托书上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,以确认委托是否有效,最终对徐某执行异议作出了裁定。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: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,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撤销或者改正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 据悉,江干法院至今已受理了两起执行异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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